短信动态
要合理发送商业服务短信乱发可致犯罪
短信平台提醒:对于使用短信群发业务有很多的服务方式和发送内容,就是群发商业广告短信。“一条短信挖掘一个客户,海量短信打出一片市场。”因群发商业广告短信成本低廉,受到不少商家青睐。可事实上,这些群发的商业短信已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,也严重扰乱了市场。而这些行为也有可能构成犯罪。
2008年11月始,向长全等人在明明没有经营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,仍与房地产商等需要发布广告的人士签订群发短信协议,用软件生成的手机号段,通过短信群发器发送售楼广告、家具广告、彩铃、手机游戏等各类信息,平均每周发出30万条左右,共发出短信达千万余条,经营额达30余万元。北京市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,向长全等4人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,擅自经营群发短信的增值电信业务,扰乱了市场秩序,且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经营罪,法院分别判处4人一年零一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。
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、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,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,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以短信群发方式进行商业信息发布系增值电信业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,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。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。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,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予以批准的,颁发《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或者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;不予批准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”
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,应取得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。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,擅自经营群发广告短信的增值电信业务,客观上侵害了国家对电信增值业务的管理秩序,扰乱了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经营罪。短信平台报道。